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相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收到患方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后,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盖章。对于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医患双方应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期限等未明确规定,但应妥善保管。双方提交资料的时间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患双方应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资料的提交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情形。关于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提出申请后医疗机构提供资料的具体时间限制,但从合理角度出发,医疗机构应及时处理,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当涉及病历资料封存时,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这里同样未明确规定从争议发生到完成封存的具体时间,但医患双方应尽快进行,以保证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环节,根据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这明确了双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提交资料的时间要求,有助于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资料提交时间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高效。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及时提交资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争议的妥善解决。同时,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明确这些时间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实际需求。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资料时间规定(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