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会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若提起公诉,法院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当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案件进入了新的阶段。公安机关会依据检察院的批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在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开展侦查工作。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会进一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询问证人、勘查现场、进行技术鉴定等,以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
侦查工作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一些特殊案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当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最终,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