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抵扣个税并非直接抵扣税率,而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不同赡养情形每月按一定标准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独生子女情况:如果是独生子女赡养父母,每月可享受2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小张是独生子女,每月工资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是10000元,在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原本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0 - 5000(基本减除费用)= 5000元。但因为有赡养父母的专项附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变为10000 - 5000 - 2000 = 3000元。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从而起到节税的作用。
非独生子女情况:对于非独生子女,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比如,小李有一个哥哥,兄弟二人可以选择均摊,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约定其中一人扣除1000元,另一人扣除1000元;或者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人扣除较多额度,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如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通过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