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当事人可通过主张违约造成的损失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有时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仍可依法主张赔偿。
依据法定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买方因无法及时将货物投入生产而遭受的生产停滞损失、额外的采购成本等,都可作为损失要求卖方赔偿。
证明损失的存在和数额: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这可能需要提供各种证据,如财务报表、采购合同、发票、鉴定报告等。比如,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委托方可以提供因服务未到位而导致的业务收入减少的财务数据,以及为弥补服务缺失而额外支出费用的发票等证据。
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虽然违约方要赔偿损失,但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有些过于遥远、过于偶然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例如,在一个普通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因货物未按时到达而错过一笔极其特殊、难以预见的高额交易机会,该交易机会损失可能难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其他救济方式: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未按质量标准施工,发包方除了要求赔偿修复费用等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施工方继续完成修复工作,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