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履行债务时,若无约定,一般先扣利息,再扣本金。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而又未明确该还款是先抵充本金还是利息时,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这就明确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部分履行债务时,应先扣除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果还有剩余,接着扣除利息,最后才是本金。
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利息是基于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是债权人出让资金使用权所应获得的收益。先偿还利息能够保障债权人的资金时间价值和预期收益。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后甲仅偿还了1万元。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这1万元首先要扣除这一年产生的利息1万元(10万×10%),此时本金仍是10万元未偿还。
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选择先偿还本金,那么债权人的利息收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在商业活动和金融借贷中,先息后本是一种常见的交易习惯,符合市场的一般认知和交易规律。不过,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部分履行债务时先扣本金或者有其他的抵充顺序,那么则按照约定来执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