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两种遗嘱形式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常见,此次立法将其纳入法定遗嘱形式,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例如,老人请人打印了一份遗嘱,明确了自己财产的分配方式,同时邀请了两位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朋友作为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了日期,这样的打印遗嘱就符合法律规定。

录像遗嘱则是以录像设备录制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的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为录像遗嘱的订立提供了规范。比如,遗嘱人通过录像的方式,清晰地表达了自己对遗产的处理意愿,同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录像中出现,并说出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该录像遗嘱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丰富了遗嘱的形式,更能满足人们在不同情况下订立遗嘱的需求,也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点,为保障公民的遗嘱自由和财产处分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新增了哪两种遗嘱形式(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