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信用卡30万无力偿还不一定就是失信人,也不一定会被判刑。成为失信人需经过法院判决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义务;而是否判刑要看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构成,量刑可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是否成为失信人。失信人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仅仅是欠信用卡30万无力偿还,银行一般会先进行催收,若催收无果,银行可能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院判决持卡人还款后,如果持卡人有能力还款却故意不还,此时才可能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成为失信人。但如果持卡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并非恶意拖欠,一般不会直接被认定为失信人。
关于是否判刑。如果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所以欠信用卡30万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可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如果持卡人并非恶意透支,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力偿还,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等,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可以与银行协商,申请分期还款、延期还款等,避免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