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意见不合时,可通过自愿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途径解散公司。自愿解散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行政强制解散是因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司法解散则是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自愿解散。这是公司基于自身意愿进行的解散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这种方式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只要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和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决定公司的解散。例如,几个股东在公司发展方向上存在严重分歧,无法继续合作,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最终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决定解散公司。
行政强制解散。当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比如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实后,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责令关闭。这种解散方式是行政机关对公司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不以股东的意志为转移。
司法解散。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常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情形。例如,公司的两大股东长期对立,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策,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在司法解散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