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超过认缴时间可通过减资程序、股权转让、公司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等方式解除。但不同方式适用情况不同,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减资程序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当股东超过认缴时间未出资时,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消除该股东未出资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该股东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比例也会相应减少。
股权转让也是常见的途径。如果该股东有意愿转让其未出资的股权,那么可以寻找合适的受让方。转让时,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未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要注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解除股东资格后,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在处理股东超过认缴时间未出资的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