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快递赔偿不满意,可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快递公司总部投诉,还可向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当遇到对快递赔偿不满意的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快递公司进行友好协商。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因为很多时候可能是沟通不畅或者对赔偿标准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分歧。可以通过联系快递员或者拨打快递公司的客服电话,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不满,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快递单号、物品价值证明、损坏照片等,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如果与快递公司的协商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那么可以向快递公司总部进行投诉。通常快递公司都有专门的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在其官方网站、手机APP等平台上一般都能找到投诉入口。向总部投诉时,要详细说明事情的经过、与基层网点协商的情况以及自己的合理诉求,总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若向快递公司总部投诉后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还可以向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进行申诉。国家邮政局是快递行业的监管部门,有专门的渠道处理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申诉。在申诉网站上,需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申诉人信息、快递企业信息、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等,并上传相关证据。国家邮政局会根据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和调解,督促快递公司解决问题。
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以向其寻求帮助。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或者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和处理。通过以上多种途径,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在快递赔偿方面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