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释”对应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行政拘留中的暂缓执行拘留刑事拘留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四种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审;行政拘留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可暂缓执行拘留。

首先明确,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没有“保释”的表述,与之对应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和行政拘留中的暂缓执行拘留。

对于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情况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险性较小。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这类特殊人群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其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若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需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方可暂缓执行。

拘留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保释(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