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一般在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可当场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没有违反禁止性要求的,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就有权要求退还保证金。这里的“取保候审结束”通常是指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因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继续取保候审而被解除。
具体退还保证金的流程是,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解除取保候审时,会出具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凭借这些文件,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正常情况下,只要手续齐全,银行会当场办理退还保证金的业务。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客观因素导致退还时间稍有延迟。例如,执行机关在办理解除手续时可能需要一定的内部审批流程,或者相关文件的传递可能存在时间差等。
如果遇到保证金没有及时退还的情况,相关人员可以向执行机关进行询问,了解具体原因。执行机关有义务及时处理退还保证金的事宜,若违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符合退还条件,保证金最终都会退还,且正常情况下能较快完成退还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