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到期后,因某些原因不再适用取保候审,而被采取监视居住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相对较低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取保候审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需要。例如,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进行的可能性,但又不适宜继续羁押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此时就可能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以便更好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范围,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采取取保候审,但又不适合羁押,监视居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同时也能确保其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对于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违反规定的,可能会被予以逮捕等更严厉的措施。取保候审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的一种强制措施变更决定。

取保候审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