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打架先动手的受伤了,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涉及动手方和还手方,若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则还手方无需担责;若还手超过必要限度,还手方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可能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此外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判断小学生打架先动手的受伤哪方负责时,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正当防卫的情况。如果还手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针对先动手方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还手方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先动手的小学生只是轻轻推搡了一下,还手方为了避免受到进一步伤害,只是推开对方,这种情况下还手方的行为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若还手方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先动手方受伤,还手方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先动手方只是用手拍了一下对方,而还手方却用拳头将先动手方打伤,还手方就需要对超出必要限度的伤害后果负责。

若双方在打架过程中都存在过错,那么可能会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比如双方都有互相辱骂、挑衅等行为,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这种情况下双方都要为对方的伤害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学校在其中的责任也不可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在打架事件发生前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打架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等,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学生打架先动手的受伤了哪方负责(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