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只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人代表”一般是针对法人组织而言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像公司就是典型的法人。而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所以不存在“法人代表”这一说法。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共同作出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这些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就相当于在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在签订合同、参与商业谈判等事务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行为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而执行合伙事务的职责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事务。
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他们在执行合伙事务时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的规定,以保障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