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成立的公司本身不属于婚后财产,而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公司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财产的取得时间。婚前成立的公司,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其设立的时间节点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从财产形成的时间维度来看,它应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这一点是明确的。
公司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在婚后的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收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在婚后通过经营管理等人力投入而获得的利润,通常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范畴。例如,公司通过拓展业务、研发新产品等方式实现盈利增长,这些盈利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公司运营的成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如果能够证明公司婚后的收益完全是基于公司的原始资产自然增值,与夫妻双方的经营管理等行为无关,那么这部分收益可能仍被视为个人财产。比如,公司持有的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且公司在此期间没有进行任何与该房产相关的经营活动,这种增值就可能属于自然增值,仍归属于婚前财产所有者。
婚前成立的公司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公司的收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