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协商。协商是解决工程建设纠纷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它是指纠纷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直接沟通和交流,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程序简单、成本低,而且可以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在工程建设中,很多小的纠纷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就能得到妥善解决,例如一些关于工程进度小的调整、材料供应时间的微调等问题。
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纠纷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第三方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专业的调解机构或人员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快速找到纠纷的关键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在一些涉及工程质量标准争议的纠纷中,行业协会的专家进行调解,能够依据行业规范和实际情况,给出让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双方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程序相对灵活,而且仲裁员通常是相关领域的专家,能够更准确地处理复杂的工程建设纠纷。比如在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巨额资金和复杂技术问题的纠纷,仲裁可以高效地解决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声誉。
诉讼。诉讼是指纠纷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方式。诉讼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当纠纷双方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时,诉讼是最终的解决手段。例如在一些涉及工程合同无效、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严重纠纷中,通过诉讼可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