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对房产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涵盖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主要指抵押权。
一、所有权房产所有权是房产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对房屋的实际控制,比如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子里。使用是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像将房屋作为住宅居住,或者作为商铺开展商业活动。收益是通过房屋获取经济利益,例如把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处分则是对房屋进行处置,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行为。
二、用益物权 1.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在土地上建设商品房进行销售。
2.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例如,甲为了使自己房屋获得更好的采光,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在其土地上建造高于一定高度的建筑,甲为此向乙支付一定费用,甲就取得了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房产担保物权主要是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比如,个人向银行贷款购房,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