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欠债起诉的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由败诉方承担,比如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者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基本规则。这是因为律师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自行委托的,其费用属于当事人为实现自身诉求所付出的成本,所以通常由聘请方自行负担。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合同约定的情形。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之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旦发生纠纷,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为追讨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那么在起诉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据该合同条款,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例如,在一份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借款的,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胜诉后就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律师费。
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比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中,法律规定了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虽然欠债起诉不属于这类典型的法定情形,但如果涉及到一些特殊的债务纠纷,如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律师费损失的,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过错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在实际的欠债起诉案件中,如果想要让对方承担律师费,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包括与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支持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