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担保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债权人未通知担保人、债权转让加重了担保人责任且未经其书面同意、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转让时担保人免责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没有将转让事宜告知担保人,那么担保人对于转让后的债权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人是基于对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人的信任提供担保的,若其不知道债权已转让,要求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不合理的。

如果债权转让的行为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而这种加重情况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那么对于加重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原债权的还款期限较短,风险相对较低,担保人基于此提供了担保。但债权转让后新的还款期限大幅延长,风险显著增加,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因还款期限延长而增加的风险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若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转让时担保人免责的条款,当债权发生转让时,担保人可依据该合同约定不承担责任和义务。这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条款。

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责任也随之消灭。比如债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债务,那么无论债权是否转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都自然终止。

债权转让时担保人想要不承担责任和义务,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同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债权转让担保人怎样才能不承担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