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上诉并不意味着就是认罪认罚。不上诉和认罪认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我们来了解一下认罪认罚的含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般会被给予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例如,在一些轻微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判处刑罚。
而不上诉是指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没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当事人不上诉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如果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当事人经过权衡后可能会选择不上诉。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证据充分且法院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和犯罪情节,被告人觉得判决合理,就不会上诉。
另一方面,不上诉也可能并非是因为认罪认罚。有些当事人可能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承担上诉费用,或者害怕上诉后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虽然上诉不加刑是原则,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被告人,担心上诉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即使对一审判决有一定的异议,也可能放弃上诉。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不上诉和认罪认罚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动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