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偷税漏税的处罚需依据具体偷税漏税的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来判定,主要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政处罚层面来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若外贸公司偷税漏税,税务机关会责令其限期补缴所偷漏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同时,还会对该公司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例如,某外贸公司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了100万元税款,税务机关除了要求其补缴这100万元税款以及相应滞纳金外,还可能对其处以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当偷税漏税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就会触犯刑法,构成逃税罪。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和巨大的具体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
对于外贸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了偷税漏税行为,也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不过,如果外贸公司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外贸公司偷税漏税不仅会面临经济上的损失,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