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款不交,行政机关会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包括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可能还会对当事人的信用产生影响。
当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如果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会采取一系列措施。
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例如,若罚款金额为1000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会额外增加30元的加处罚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处罚款的数额会不断累积,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能已经对当事人的相关财物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当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时,行政机关有权对这些财物进行处置,以抵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接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当事人的财产等。
行政处罚款不交还可能会对当事人的信用产生影响。在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行政处罚信息可能会被纳入信用记录,这会对当事人在贷款、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