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撞人后交警队放车时间并不固定,一般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双方就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等,放车时间可能会延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对于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是说,从事故发生,到完成检验、鉴定,再到放车,正常情况下可能在一个月左右,但特殊情况会延长至两个月左右。

如果事故涉及到需要对车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比如车辆存在改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问题,调查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放车时间也会推迟。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一方可能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在这种情况下,车辆被放行的时间就会取决于法院的相关程序和决定。营运车撞人后交警队放车时间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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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