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伤残等级所需的时间并不固定,一般在15-60日左右,复杂情形下可能延长至90日。但在实际中,从申请到最终拿到结果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耗时会有所不同。
在不同的鉴定类型中,鉴定伤残等级的时间规定存在差异。
在工伤鉴定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60日内出结果,情况复杂时最多可延长到90日。
而在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不过,实际的鉴定时间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这可能会使整个鉴定过程延长。鉴定机构的业务量、鉴定对象的伤情复杂程度等也会影响鉴定的进度。如果伤情较为复杂,可能需要进行更多的检查和会诊,从而导致鉴定时间增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