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应根据用途和性质进行账务处理,一般计入“管理费用——辞退福利”科目,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款,需要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依据会计准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款属于辞退福利的范畴。
当企业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确认补偿款时,账务上要做相应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将补偿款确认为一项负债和费用。具体来说,借方应计入“管理费用——辞退福利”科目。“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辞退福利属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支出。贷方则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辞退福利是其中的一部分,这样记录体现了企业对员工补偿款的负债义务。
比如,某企业决定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计算需支付补偿款 50,000 元。此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辞退福利”50,000 元,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 元。
而在实际支付补偿款时,企业要减少相应的负债和资产。账务处理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表示企业对员工的负债减少;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因为支付补偿款会使企业的货币资金减少。继续上面的例子,当企业实际支付 50,000 元补偿款时,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50,000 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0 元。
规范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的账务,有助于企业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也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