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对于不起诉的决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同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主体有所不同。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检察长有权批准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相对较为清晰和确定。

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下,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遇到比较复杂、重大的案件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他们会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以确保不起诉决定的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检察院不起诉谁来决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