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款人找不到担保人时,需依据担保类型采取不同措施。若为一般保证,需先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没有担保人,可通过协商、申请支付令、起诉等方式向欠款人追讨欠款。
首先要明确担保的类型,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欠款人不还钱且找不到担保人时,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欠款人不还钱,债权人既可以向欠款人追讨,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对欠款人进行追讨。
如果债务没有担保人,债权人也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尝试与欠款人进行协商,了解其不还款的原因,看是否能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条件的,法院会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务。若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协商和申请支付令都无法解决问题,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欠款人偿还债务。胜诉后,若欠款人仍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