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违法性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和主观过错要件。
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比如医院的医生、护士等,他们在医疗活动中代表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只有合法主体在医疗过程中出现问题,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行为违法性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须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是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的准则。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消毒,就属于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这种违法的医疗行为是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损害结果要件:必须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这种损害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比如患者在接受治疗后,身体出现了原本不应有的损伤或功能障碍,且这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医学检查和鉴定来确定的。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就不存在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因果关系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在实际判断中,这往往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来确定。例如,患者术后出现感染,经过鉴定发现是由于医生手术时消毒不严格导致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但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过失。即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医生在开处方时,由于疏忽开错了药物剂量,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这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五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