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检察官不起诉需符合法定条件,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可通过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这些情形来争取。
在司法实践中,若想让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检察官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某些轻微的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行为,经鉴定未达到轻伤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可争取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有自首、立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官综合全案情况,可能会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案件存在证据收集不完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情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官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检察官提出。
要让检察官不起诉,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积极与检察官沟通,争取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