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可能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前者属于非法人组织,后者属于法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单位性质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它是一种较为古老且常见的企业形式,具有设立程序简单、经营管理灵活等特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同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债务问题,投资人需要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例如,某人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的理发店,当理发店因经营不善产生债务时,该投资人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包括个人储蓄、房产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法人性质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对分离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的风险。不过,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某自然人设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业务,该股东只要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时,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