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乘坐二等座以下的火车、动车、高铁,还能乘坐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大巴等回家,但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出行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目的是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铁路运输限制:在铁路运输方面,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过,普通列车的硬座、硬卧以及动车、高铁的二等座还是可以乘坐的。这意味着他们在选择火车出行回家时,只能选择上述相对较为普通的座位类型。例如,从北京到上海,如果选择高铁出行,只能购买二等座车票。
航空运输限制:对于航空运输,失信被执行人是被限制乘坐飞机的。飞机作为一种较为快捷的长途交通工具,因其舒适性和高效性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失信被执行人不能通过乘坐飞机回家。这一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长途出行的时间成本。
其他公共交通:除了铁路和航空,失信被执行人可以正常乘坐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如长途大巴、城市公交等。这些交通工具通常价格较为亲民,也是很多人日常出行的选择。比如在省内或周边城市回家,乘坐长途大巴是可行的方式。
失信被执行人在选择回家的交通工具时受到诸多限制,只能选择一些相对普通的交通方式。同时,也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