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多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工厂的工人在生产线上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身体受伤,这就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工人在上班前对工作设备进行调试,或者下班后对工作场地进行清理时受伤,就属于此类情况。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像商场的保安在工作期间,为了维护商场秩序,制止不法行为而被不法分子打伤,这种就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四是患职业病的。比如从事煤矿开采的工人,长期吸入粉尘,患上了尘肺病,经相关部门诊断为职业病后,可认定为工伤。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例如,销售人员到外地出差洽谈业务,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也可认定为工伤。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自己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认定工伤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