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利息合法计算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好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无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起算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根据建设工程是否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情况以及当事人起诉情况来确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是常见问题,合法计算拖欠利息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首先来看利息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例如,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按照年利率 8%支付利息,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就可以按照此标准计算。若没有约定,在利率市场化的当下,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较为常用的参考标准。
利息的起算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利息。如果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这是因为工程交付后,发包方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工程,此时应开始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比如工程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交付,那么利息就从这一天起算。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利息。这是考虑到承包人已经完成了结算准备工作,发包方应及时审核结算。若当事人既未交付建设工程,也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这种情况下,承包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从起诉时开始计算利息符合公平原则。合法计算工程款拖欠利息需要准确把握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