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数量上限为两人。
在司法实践中,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在两人以内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的。从诉讼效率角度来看,如果允许当事人委托过多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等诉讼活动中,众多代理人发表意见可能会导致庭审秩序混乱,发言时间难以把控,从而影响诉讼的进程和效率。例如,在一个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委托了五六个甚至更多的代理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和发言,法庭的审理节奏会被严重打乱,原本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庭审可能会变得冗长拖沓。
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而言,一至两名专业的诉讼代理人通常足以满足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需求。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法律分析、参与庭审辩论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两名代理人可以相互协作、相互补充,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比如,一名擅长实体法律适用的代理人和一名精于程序操作的代理人共同为当事人服务,能够从不同角度为当事人出谋划策。
这一规定也有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过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会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因此,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在两人以内,是为了确保诉讼活动能够在有序、高效的环境中进行,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