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付三个一次性指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其计算依据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发放。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等,一直到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目的是补偿工伤职工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和未来劳动能力下降的经济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不同地区的标准有所不同,一般是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结合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的月数。其作用是为工伤职工后续可能的工伤复发治疗等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支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费用。同样,各地区标准差异较大,也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伤残等级来计算。这笔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影响就业,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帮助其重新就业或适应新的工作环境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