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者通常需按约定提供劳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为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企业运营中,劳务出资者要依约履行劳务职责,对企业忠诚、勤勉,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企业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劳务出资的规定和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要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不例外,虽然其出资形式是劳务,但在责任承担上与其他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合伙人一样,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劳务出资者有按合伙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的义务。要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标准完成劳务工作,为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贡献力量。同时,劳务出资者还需对合伙企业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忠诚义务要求其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与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勤勉义务则要求其以合理的注意和努力履行劳务职责,积极推动企业的业务开展。
如果劳务出资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劳务出资者在执行企业事务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就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劳务难以用具体的货币数额衡量其价值,不符合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要求。
在公司制企业中,目前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出资。因为公司的资本需要具有确定性和可转让性,劳务出资不符合这些特征,所以股东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来设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