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保全结束的时间有多种情况。一是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全措施解除;二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三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法院也会解除保全;四是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保全自然结束;五是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临时性。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全措施就会解除。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权利,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对方的银行账户,但在三十日内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就会解除。

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因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就相当于为申请人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此时继续保全财产就没有必要了。例如,在离婚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价值的房产作为担保,法院经审查后就会解除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也是导致财产保全结束的原因之一。申请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双方达成和解等,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会裁定解除保全。

当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保全措施自然结束。比如,离婚判决书生效后,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内容已经执行完毕,财产保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期限不同,如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未办理延期手续,保全措施就会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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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