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和“不予逮捕”本质上没有绝对的“哪个更好”之分,它们在适用机关、适用阶段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最终目的都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
“不批准逮捕”通常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会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会被羁押,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继续侦查。
“不予逮捕”一般是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对自行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作出的决定。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案件时,对于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有独立的决定权。当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时,就会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从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二者都使得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人身自由。无论是不批准逮捕还是不予逮捕,都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仍会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后续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发生变化,仍然有可能重新启动逮捕程序。所以,不能简单地说不批准逮捕和不予逮捕哪个更好,它们只是在不同的司法程序和场景下适用的法律措施,其核心都是围绕着准确适用法律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来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