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与抵押主要存在标的物、生效条件、担保方式、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标的物不同。股权质押的标的物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像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生效条件不同。股权质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抵押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方式不同。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抵押则是一种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实现方式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过,在实现抵押权时,对于抵押物的处置程序相对复杂一些,可能涉及到更多的法律手续和程序。
对标的物的占有不同。股权质押中,出质人无需转移股权的占有,质权人只是获得了对股权的质权。而在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继续占有和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