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存在绝对的优先顺序,二者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都有重要意义,具体适用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遵循一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并非一方优先于另一方。
当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时,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丙地,那么丙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发生纠纷,原告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丙地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会基于自身的便利等因素来选择管辖法院。比如,原告所在地距离合同履行地较近,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可能会优先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上有更丰富的经验,原告也可能会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管辖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此时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可能都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没有优先之分,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