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房付了定金后不想买了,通常定金是不能退还的,但也存在一些可退还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开发商违约、双方对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等情况。
在购房过程中,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买了,定金会被卖方没收。
不过,存在几种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在付定金之后,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策重大调整等,导致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例如,政府突然出台限购政策,购房者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此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协商退还定金。
二是开发商违约。若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开发商承诺的房屋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获得相应赔偿。
三是双方对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如果买卖双方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如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签订,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因为这并非任何一方的故意违约行为,而是双方在合同条款协商上存在分歧。
当遇到付了定金不想买的情况时,购房者要先仔细分析原因,确定是否符合退还定金的条件,然后与开发商或卖方进行积极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