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时起开始计算,截止日期是期满之日,期间的节假日一般不停止计算。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起始时间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时起开始计算。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在上午10点被正式拘留,那么从这个时间点开始就进入了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范畴。
在计算天数时,要精确到具体的时间点。比如,如果是1月1日上午9点被拘留,拘留期限为10天,那么截止日期就是1月11日上午9点。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时间一般在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关于期间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期间的节假日通常是不停止计算的。例如,若拘留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也应当在该日释放犯罪嫌疑人,而不能顺延至节假日后的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