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没有统一、固定的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不同地区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通常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是重要考量因素。一般来说,故意侵权比过失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更大,因此在计算精神损失费时,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往往会相对较高。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故意侵权行为,与因疏忽导致他人受伤的过失侵权行为相比,前者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也会对精神损失费产生影响。如果侵权行为是在公开场合进行,或者采用了特别恶劣的手段,会加重对受害人的精神打击,相应的精神损失费也会增加。比如,在公众场合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比私下里的言语侮辱对受害人精神造成的伤害更大,赔偿数额也会有所不同。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关键因素之一。后果越严重,精神损失费通常越高。例如,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或者造成受害人生活、工作受到极大影响,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那么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可能会比较高。相反,如果侵权行为仅造成受害人短暂的情绪波动,未产生实质性的严重后果,精神损失费则可能较低。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也会被纳入考虑。如果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经济利益,那么应适当提高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比如,商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并获得了可观的利润,此时受害人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可能会相对较高。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同样不容忽视。如果侵权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较强的赔偿能力,那么可以适当提高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反之,如果侵权人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是重要参考。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存在差异,在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支出相对较高,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可能也会相应提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标准可能会低一些。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