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欠条利息的计算需依据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若有明确约定且不超法定标准,按约定算;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无利息,非自然人之间借款由法院结合情况确定利息。
在计算借款欠条利息时,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利息,但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例如,双方约定借款1万元,年利率为10%,且该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一年的利息就是10000×10% = 1000元。
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只写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没有提及利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李四不能要求张三支付利息。
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人民法院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例如,企业之间的借款,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但双方以往交易有支付一定利息的习惯,法院可能会结合这种习惯以及市场情况等来确定合理的利息。
在计算利息时,还需注意利息的计算周期和复利问题。如果约定了按年、月等周期计算利息,要按照相应周期准确计算。而关于复利,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