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本身的效力是长期有效的,只要是合法签订且真实有效的,它们的凭证作用一直存在。但涉及到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有所不同,不能简单判定谁更“长期有效”。
我们要明确借条和欠条的本质。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而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债权人若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比如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催款,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合理准备时间,此时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对于欠条,它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买卖、租赁、劳务等交易中产生的欠款。如果欠条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其诉讼时效和借条类似。如果是基于其他合同关系形成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三年。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同样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所以,借条和欠条本身不存在谁更长期有效的问题,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的计算和债权人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债权人都应关注诉讼时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