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况较少,一般监外执行的时间是算在坐牢的总刑期内的。但如果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这段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通常情况下,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要计算在原判刑期之内的。例如,罪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2年后因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而被暂予监外执行1年,那么这1年是算在5年的总刑期内的,等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时,罪犯需要继续收监执行剩余2年的刑期。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比如,犯罪嫌疑人通过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获取了本不应得到的监外执行机会,那么其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就不能算入总刑期,之后要重新计算应服刑的时间。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也不计入执行刑期。例如,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且失去联系,这段脱逃的时间不会被算在总刑期中,等其被抓获后,要继续执行剩余刑期以及脱逃期间未执行的刑期。

监外执行是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以及适应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制度,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监外执行坐牢多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