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和期限的性质上。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而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二者在合同生效或失效的依据、特点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从定义和概念角度来看,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条件和期限的性质。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具有或然性。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如果甲在今年内考上研究生,乙就以低价将房子卖给甲。甲是否能考上研究生是不确定的,这就是一个附条件合同。而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具有确定性。比如,甲和乙约定,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明年1月1日这个时间是一定会到来的,这就是附期限合同。

在合同生效或失效的依据方面,附条件合同中,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当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的效力状态维持原状。附期限合同中,合同的生效或失效以期限的到来为依据。期限到来,合同生效或者失效。

从特点上看,条件具有未来性、或然性、意定性、合法性和特定目的性。期限则具有未来性、确定性和约定期。

在法律后果上,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而附期限合同不存在这种因不正当行为改变期限效力的情况,期限的到来是自然且确定的。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