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可以撤销的。无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还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都可以启动撤销程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当工伤认定存在错误时,是能够进行撤销的。错误认定可能包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而言,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他们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依据、法律适用以及认定程序等方面。若经审查发现认定确实存在问题,比如在认定过程中对受伤事实的调查有误,像把本不属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除了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就会判决撤销该认定。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充分考虑职工在工作场所的非工作行为导致受伤,错误地认定为工伤,法院在审理后会依法撤销该认定。
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身在发现工伤认定存在错误时,也可以主动撤销。这体现了纠错机制,以保证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比如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之前认定所依据的证据存在虚假情况,或者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错误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主动撤销原认定决定,并重新作出正确的认定。
工伤认定并非不可改变,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工伤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