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羁押和刑事拘留存在多方面区别,临时羁押主要是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临时场所对嫌疑人进行的短期关押,刑事拘留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从性质上看,临时羁押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措施,它更多是一种临时性的处置手段。当执法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如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及时将嫌疑人送往正式羁押场所时,会采取临时羁押措施。而刑事拘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一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不同。临时羁押通常适用于一些紧急且短暂的场景,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异地作案被当地警方抓获,但需要等待案发地警方前来交接,在此期间就可能实施临时羁押。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等七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羁押场所也有差异。临时羁押的场所较为灵活,可能是临时设置的地点,如办案单位的临时留置室等。刑事拘留必须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这是专门的法定羁押场所,有规范的管理和保障措施。
期限方面,临时羁押的期限通常较短,主要是为了满足临时控制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待条件允许就会进行下一步处理。刑事拘留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